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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保费用全国统一吗
释义
    医保费用全国不统一。
    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为新增参保人员及时记录参保时间当期缴费工资等信息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参保单位申报情况核定当期缴费基数。
    具体如下:
    1、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申报核定表格及有关资料,审核通过后办理参保人员核定或增减手续;
    2、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核定的参保单位当期缴费基数缴费费率计算应缴数额,并打印出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反馈申报单位,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征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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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15:0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