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述票据丢失后的补救措施 |
释义 | 一、挂失止付 1、挂失止付适用的对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从这一规定包含两层涵义,其一票据丧失,就可挂失止付;其二.但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可见,挂失止付适用于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明确的票据。这一规定的必要性不难理解。因为首先,挂失止付本身是为了防止付款人将不应支付的款项支付而设立的,如果付款人不明确,也就不会发生票据被支付的后果,当然也就不必挂失止付了;其次,挂失止付的相对人就是票据的付款人.倘若付款人尚不明确,那么挂失止付向何人提出?所以前提是:未记载付款人及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不明确的的情况下,不适用挂失止付。 2、挂失止付适用的条件。 从法律规定看,票据丧失是挂失止付的唯一条件。所谓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被盗、遗失等违背票据权利人的主观意愿的原因造成票据脱离权利人保管的状态。显然,如果没有票据丧失的情况出现,也不会产生挂失止付的法律关系。明确这一条件的意义在于使我们注意到实践中出现的以挂失止付的形式限制票据合法持有人的票据权利的情形。 3、挂失止付的一般程序。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如下事项: (1)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 (2)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3)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二、公示催告 1、其特点是: (1)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事实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 (2)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阶段性,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 (3)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2、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范围: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项。我国目前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支票、汇票、本票三种,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 (2)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3、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三、提起诉讼 失票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补救票据权利的,应注意以下几点: 1、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因债务人拒绝付款或者出票人拒绝补发票据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失票人因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遭到拒绝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为与失票人具有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票人、拒绝付款的票据付款人或者承兑人。 2、诉讼请求的内容是要求付款或者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的到期日或者判决生效后支付或者清偿票据金额。 3、失票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所丧失的票据的有关书面证明。 4、失票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担保,以防由于付款人支付已丧失的票据票款后可能出现的损失。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 5、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而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失票人与提示人对票据债权人没有争议的,应由真正的票据债权人持有票据并向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如失票人与提示人对票据债权人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确认。判决生效后,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不为付款,应将情况通知失票人。如果失票人与提示人对票据权利没有争议的,由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向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如有争议,任何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权利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及其救济】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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