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天津教师资格认定办理条件是什么 1、申请人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具有天津户籍或持有签注期限内的天津市居住证,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及人事档案在天津;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4、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学历; 5、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6、取得二级乙等或以上级别《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7、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天津教师资格认定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发布实施)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