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天津教师资格认定办理投诉方式
 二、天津教师资格认定办理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3条
 2.教师资格条例13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2015年修正)
 三、天津教师资格认定办理的条件
 a)申请人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b)具有天津户籍或持有签注期限内的天津市居住证,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及人事档案在天津;
 c)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d)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学历;
 e)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f)取得二级乙等或以上级别《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G)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H)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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