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劳动法不适用于下列哪些人员 |
释义 | 一、劳动合同法不适用的范围: 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依法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不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国家职权不能作为合同的对象,从而不能把公务员祝为雇员。我国当前采取的是公务员和非公务员分别立法的模式,公务员劳关系,由国家公务员法和其他法律加以规范。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如工、青、妇等社会团体的机关工作人员)也不适用《劳动法》。 2、农村劳动者(或称农业劳动者、农民) 毫无疑问,农民属于劳动者的范畴,但农民劳动关系是否由《劳动法》调整,争议很大。现在立法的态度是,农村劳动者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合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农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但是,如果作为乡镇企业的职工或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与相应的企业、雇主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仍应是《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3、现役军人 正在服役的军人肩负着保卫祖国和人民安全的重任,这是符合服役条件的公民应尽的义务,所以任何国家均规定现役军人不适用《劳动法》。 4、家庭保姆 家庭保姆是否适用劳动法,各国规定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家庭保姆适用劳动法。但大多数国家规定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我国也是如此。教师、医生等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是否适用《劳动法》。 一般来讲,在事业单位中,从大中专以上学校毕业的在一定技术或有一定知识程度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均为干部身份(包括教师和医生)。但根据目前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大批像教师、医生这样的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既不属于公务员,也不是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人员,同时又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劳动者。这样,这些劳动者与所在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处于无法调整的状态,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是投诉无门。为了弥补上述空白,国家人事部曾颁布过处理事业单位与其职员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规定,但该规定的颁布仅是有部门有心无力的行为,在客观上不能起到解决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作用。因为依该规定成立的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对争议的裁决无实体法依据。 二、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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