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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会见手续
释义
    法律分析:看守所会见分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律师会见和审判终结交付执行,而罪犯被执行的刑期剩余不足三个月,不用投监直接在看守所服刑时的家属会见。因我国各地发展不均衡,看守所的设施也不尽相同。所以看守所为了便于管理,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律师会见和家属会见的流程作出不同的规定。律师会见,需要持有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会见函、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函,在窗口办理完相关会见手续后,根据各看守所不同的门禁系统进入会见。而案件交付执行后家属的会见则需要持有与被会见人的关系证明,遵守各看守所安排的会见的时间,在窗口办理手续进入会见。建议家属会见前,先行联系看守所,了解到相关会见规定后再去会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
    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
    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
    人犯在戴手铐、脚镣期间,看守干警应当加强教育,在危险行为清除时,应当立即解除。
    手铐、脚镣的制式规格和使用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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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1:3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