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你可将你原户口薄挂失,重新至原户籍地派出所出据你的户籍证明(去时带上你与配偶的离婚证及 离婚协议书 等相关证明),在原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完户籍证明后再至你想要迁入的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即可。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