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大型链轨式拖拉机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2年(包括累计作业1.5万小时),经过检查调整或更换易损件后,技术状况仍属4.1条或4.2条的、大型和中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5年(或累计作业1.8万小时),经过检查调整或更换易损件后技术状态仍属4.1条或4.2条的、小型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累计作业1.2万小时),经过检查调整或更换易损件后技术状态仍属4.1条或4.3条的、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4.1条:在标定工况下,燃油消耗率上升幅度大于出厂标定值20%的.2条:大型和中型拖拉机发动机有效功率或动力输出轴功率降低值大于出厂标定值15%.3条:小型拖拉机发动机有效功率降低值大于出厂标定值15%、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车价格50%的、未达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国家明令淘汰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