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不同 |
释义 | 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不同如下: (1)作用条件不同。证明责任在任何案件中都适用,而举证责任仅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中起作用。 (2)法律后果不同。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败诉。 (3)主体不同。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或反驳意见都有证明的责任;而举证责任只能由原被告中的一方承担。 一、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我国《专利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其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这样,本应由原告负担的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其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举证责任便转换于被告,由被告就自己未使用原告的专利方法负举证责任。 2、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引起的侵权诉讼 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责任一般属于无过错责任,因而被告是否有故意和过失不再是诉讼中证明的对象。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原告应对损害事实的存在、被告有污染行为、损害与污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三项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则应对他主张的免责事由(污染是由第三者故意或过失引起的,是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引起的,或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负举证责任。 3、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悬挂物的管理、维护情况,很难获得足够的证据。因此,让被侵权人来证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过错是不公平的。对过错这一构成要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既符合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4、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此类案件,无需证明生产者有无过错,只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且致人损害即可。而生产者只能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如: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或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6、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从事高危行业,适用无过错原则,受害人不必证明加害人主观方面有过错,加害人也不得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主张免除责任,加害人想免除责任,必须证明该侵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7、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不当得利的举证一定是被告吗? 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对要件事实承担主张责任,并在该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承担证明责任。一般遵循“最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不当得利案件中,没有合法根据的举证责任是原告,不是被告。 原告必须证明被告获得的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 而被告的反驳证据是证明自己有合法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三、谁质疑谁举证只能用于哪些场合 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质疑者是提出异议,但不承担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一般是适用刑诉法中的自诉案件和一般的民诉案件。1.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1)控诉方需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无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2)在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即控诉方不提供证据、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时,法院应当做出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判决。2.自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谁主张,谁举证)。3.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于诉讼公正的要求,在刑事诉讼中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是一般原则,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明责任。但有例外,如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被告人需就其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部分财产的来源承担证明责任,若不能证明其来源合法,被告人将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