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疲劳驾驶是要如何认定的 |
释义 | 相信大家都听说过不少的因为疲劳驾驶而引起交通事故的悲剧,下面我们来看看疲劳驾驶是如何认定的,希望大家以此为戒。 一、疲劳驾驶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代码》第三部分事故原因分类与代码说明中,“疲劳驾车,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6条第九款的规定。这里的疲劳是指驾驶员每天驾车超过八小时,或者从事其他劳动体力消耗过大或睡眠不足,以致行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的。”按照这一概念,“疲劳驾驶”必须具备三个要素: 1、必须是驾驶机动车的人员; 2、必须在道路上行驶时; 3、每天驾车超过8小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体力消耗过大或者睡眠不足,行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时仍继续驾驶车辆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上三个要素,就构成“疲劳驾驶”。 二、疲劳驾驶的技术认定 1、从行为被发现前24小时内,计算驾驶人驾驶车辆的累积时间,若超过8小时,并有疲劳驾驶外在表象的,则符合疲劳驾驶条件; 2、通过调查,确认驾驶人有由于其他原因体力消耗过大或者睡眠不足,行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时仍继续驾驶车辆的行为,虽然累积时间没超过8小时,仍可认定为疲劳驾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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