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管理严格也不能随便开除学生,任何一所学校都不能随便开除任何一个学生。教育法有规章,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权利,对于成绩差、品行不好的学生,学校和老师应当给予帮助,不能歧视,更不能任意给予纪律处分,甚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说服、教育和帮助,确需给予处分的,学校应当先向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学生或其父母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他们进行处置。法律依据:《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老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