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什么特点 |
释义 | (一)特定时间 在时间方面,应当以教育机构的工作时间之内为基础,并包括其合理延伸。该类案件主要发生在教育机构组织进行的教育教学环节中,但在校期间的非教育教学时间,比如课间休息时间,放学后学生在校期间所受到的人身损害,也应属于校园人身损害。 (二)特定空间 在空间方面,该类案件主要发生在校园范围之内,但不仅限于校园内,同样应当包括其合理延伸。比如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到的人身损害,仍应认定为校园人身损害。 (三)特定原告 校园人身损害案件中,学生是受害人。如果学生没有死亡,则其本人是赔偿权利人,原告应当是人身权受到侵害的学生;在学生是未成年人时,其家长只能作为法定代理人。 (四)特定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存在第三人侵权的,该第三人应当是被告之一。没有第三人侵权的,则一般只以学校为被告。无论有没有第三人侵权,学校一般都会成为该类案件的被告。这也是该类案件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区别之一。 一、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不包括什么 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不包括假期在家发生的。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应当包括学校、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职责的场所,学生在这些地方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属于校园伤害事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学生在家里发生事故的,应当不属于校园伤害事故,只能按照事故发生的情况进行处理。学校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活动期间,其人身受到侵犯,导致伤、残、死或其他无形损害的事件。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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