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宁波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非机动车管理所电动自行车上牌点鄞州区福明街道中兴北路33号一楼办证大厅5号窗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