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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要求
释义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有如下要求:
    1、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2、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要与其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3、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企业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4、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准使用;
    5、冠省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应先经所在市、县工商局初审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后加盖企业名称专用章。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申请流程具体如下: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综上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需要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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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8:3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