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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与优势
释义
    《劳动合同法》第68条和第69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和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合同履行。此外,非全日制用工还需注意不得约定试用期,可随时终止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赔偿,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由此可见,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有以下特点:
    ①以小时计酬且不得超过法定工时。全日制劳动关系一般是以日、月、年为单位计算劳动报酬的,但是,非全体制用工,则需要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劳动报酬。而且,非全日制员工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若超过此标准,企业就必须采用全日制用工方式而不能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方式。
    ②双方协商同意,可订立口头协议。尽管《劳动合同法》允许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订立,但是,为了防止发生纠纷时“有理说不清”,企业最好还是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③非全日制员工可订立多重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员工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企业不能据此便辞退员工,但是,作为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能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对此,企业应注意。
    非全日制用工要注意什么
    除了前面已经提及的计酬方式、合同形式以及允许建立多重劳动关系等特点之外,企业在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时还须注意以下几点:
    ①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②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随时终止,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赔偿。《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③计酬标准有下限。《劳动合同法》第72条第1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④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15日。《劳动合同法》第72条第1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结语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以小时计酬为主的用工形式,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双方可以口头协议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合同履行。注意,非全日制用工需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且非全日制员工可与其他单位建立多重劳动关系,但不能影响先订立合同的履行。企业在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时,需注意不得约定试用期,合同可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赔偿。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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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5:4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