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法律对保护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具体规定:(一)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二)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三)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四)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五)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受教育权主要有如下类别和内容: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