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刑事和民事诉讼中,讯息类证据如短信、聊天记录、邮件等,常常被作为重要的证据来支持一方的主张。然而,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却往往难以确认,因此如何确认提供的讯息类证据的真实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法院在鉴定讯息类证据真实性时,会根据“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关联性”等原则进行判断。其中,合法性指证据的获取方式是否合法;完整性指证据是否完整,是否被篡改、删减;真实性指证据是否反映事实真相;关联性指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 其次,如果双方对于讯息类证据的真实性存在争议,可以通过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认证据的真实性。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且鉴定结果应当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 最后,如果提供虚假讯息类证据,可能涉嫌构成伪证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信息网络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