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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探讨金钱与罪责的关系
释义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聚众赌博涉及一定金额、人数等情形应立案追诉,同时明确了开设赌场的定义,包括在计算机网站上建立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站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拓展延伸
    金钱与罪责:法律视角下的权衡与制衡
    在法律视角下,金钱与罪责之间存在着复杂的权衡与制衡关系。金钱作为一种交换媒介,可以对罪责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一方面,金钱可以被利用来贿赂、洗钱或资助犯罪活动,从而导致罪责的减轻或逃避。另一方面,金钱也可以被用于支付罚款、赔偿受害者或支持刑事司法系统的运作,以确保罪责得到适当的制裁。因此,在法律实践中,权衡金钱与罪责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法律应该平衡金钱的合法使用与防止其滥用之间的界限,确保罪责得到公正的裁决,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结语
    在法律实践中,我们必须认识到金钱与罪责之间的复杂关系。金钱既可以被滥用,也可以被合法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此外,开设赌场也被视为违法行为。在法律视角下,我们需要权衡金钱的合法使用与防止其滥用之间的界限,以确保罪责得到公正的裁决,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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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9: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