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重新开,看你怎么用了,如果是进新公司,人家要你的 离职证明 ,那大可不必大费周折,随便20块钱办个假的就行,如果关于保险问题,建议你重新找原公司。 实在不行,你只要记的你的离职日期,自己打一份,找个软件,做一份不就行了吗,即使新单位要去查你的历史,他们也不会拿着你的离职证明去问你以前的人事:这个是你们开的吗,只要日期是对的,有你这个人确实在那个时期离职了,就行了。不用担心那么多的。 以上就是我对于离职证明丢失问题的我的理解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