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平时征集 3、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4、第四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5、第五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6、第六章民兵 7、第七章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8、第八章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 9、第九章战时兵员动员 10、第十章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11、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12、第十二章附则 扩展资料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1次修正。 3、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2次修正。 4、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