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刑事证据的八种形态和四组理论分类 |
释义 | 刑事证据的八种形态: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8.电子数据。 四组理论分类有: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1、物证,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食物或痕迹。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 2、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3、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4、被害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7、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8、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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