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大理寺是由秦汉廷尉转化而来,长官为大理寺卿(正三品),位九卿之列。在北齐时候正式改为大理寺,到了明清时期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为“三法司”,掌管刑狱案件审理,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 【法律依据】: 《旧唐书·职官志》 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为九寺 《宋史·志》 第一百三十五 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都水监司天监 大理寺旧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建隆三年,以工部尚书窦仪判寺事。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署以上于朝。详断官八人,以京官充,国初,大理正、丞、评事皆有定员,分掌断狱。其后,择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参官则兼正,未常参则兼丞,谓之详断官。旧六人,后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成平二年始定置。 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县官充,改京官则为检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