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就刑事部分而言,目前无法认定刘鑫对江歌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很难认定刘鑫的刑事责任。 首先,本案行凶杀人者为陈世峰,刘鑫并无积极的作为,刘鑫不可能因作为而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的刑法理论认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只要不是在场人的行为所引起的,刑法便不要求他履行排除和采取某种措施避免危险发生的义务。 因此,刘鑫的行为并非法定救助义务来源中的先行行为,其不承担由此带来的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