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特殊工种不同于特殊作业。1991年,原劳动部颁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条例》第二条对特种作业进行了定义。1999年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进行了部分变更,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他人及周边设施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切割等)。从事此类作业的人称为特种作业人员。一、电工作业。包括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维修(维修)、试验工、矿井下钳工;2、金属焊接和切割。包括焊工和切割工;3、起重机械作业。包括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维修工、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包括在企业、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的驾驶员;5、登高架设作业。包括2米以上的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筑(构筑)表面清洁工;6、锅炉作业(包括水质检测)。包括承压锅炉操作人员、锅炉水质检测人员;7、压力容器操作。包括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操作。包括制冷设备安装人员、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9、爆破作业。包括地面工程爆破和地下爆破;10.矿山通风作业。包括主风扇操作人员、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人员、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包括矿井主排水泵工和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包括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13、矿山运输升级。包括主提升机操作人员、(上、下)绞车操作人员、固定带式输送机操作人员、信号工人员、拥罐(勾)工人;14、挖掘(剥落)操作。包括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援作业;16、危险品作业。含有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人员、运输押运人员、储存保管人员17、国家局批准的其他作业。 法律客观: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