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北武汉市社保可以补缴吗 |
释义 | 1、如果是武汉市城镇户籍地居民,中间断缴的社保,可以申请补缴,也可以不补缴。找到新单位续缴即可,不影响累计缴费年限。 2、如果不是武汉市城镇户籍地居民,中间断缴的社保,不可以申请补缴,只能通过再就业续缴社保,不影响累计缴费年限。 一、武汉社保补缴政策有哪些? 1、适用范围及对象 (一)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具体包括三类情形:一是自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本市统筹范围内在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具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因历史客观因素应保而未保的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二是本市统筹范围内自规定时间以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三是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二)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 (四)缴费工资基数调整补缴的用人单位职工。 (五)其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的用人单位及职工。 2、申报及受理办法 (一)关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受理办法 1)、符合适用范围及对象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类情形的,经本人申请、单位申报,可到原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手续。对于申请人原单位不存在的,可由主管部门履行申报手续。对于原已参保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其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计算等问题有异议的,在按规定重新认定后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上述适用范围及申报办法处理。 2)、符合适用范围及对象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类情形的,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提出参保补缴申请,只要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当依法受理。 3)、符合适用范围及对象第一条第一项第三类情形的,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参保而未参保,用人单位或职工均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参保补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对于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调解,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4)、符合适用范围及对象第一条第二项的,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其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或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首次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得通过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不得通过违规补缴而取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 5)、符合适用范围及对象第一条第三项的,从进入企业工作或从事灵活就业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于上述人员进入企业工作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龄及相关待遇,按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执行。上述人员,根据本人意愿,由本人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报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也可补缴其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不再执行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养老保险关系处理一次性补贴的规定”。对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后进入企业工作的原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后的政策衔接工作。 6)、符合适用范围及对象第一条第四项的,参保单位或职工个人应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调整缴费工资基数而申请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和情况说明,凡符合补缴条件和追溯期限规定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受理。 (二)关于暂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处理意见 1、申请人原单位不存在且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申报的。 2、申请人无法提供职工档案的。 3、申请人无法确定职工档案托管机构的。 4、申请人职工档案存在记载残缺不全的。 对于上述问题,按照工作职责范围和审核认定权限,先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如遇重大政策及管理体制等问题确需报告的,再报市人社局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三)关于不予受理的若干情形 1、职工申报调整缴费基数申请补缴超过2年以上追溯期限的。 2、灵活就业人员已选择缴费基数履行了缴费手续,再次申请调整缴费基数并办理补缴的。 3、参保人员申请办理跨统筹地区补缴业务的。 4、参保人员已在跨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5、参保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 6、申请人职工档案经鉴定存在伪造或涂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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