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