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代理什么时候可以转托 |
释义 | 转托代理必须要满足的条件是: 1、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2、复代理人的代理权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3、转委托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由被代理人追认。 一、效力待定合同是哪里出现有哪些情形 (1)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二、转委托有哪些形成条件 转委托的形成条件: 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如果确实因紧急情况没有时间告诉被代理人,代理人可以先转让委托,然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转让委托的情况; 4、正常情况下,转让委托应办理转让手续。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三、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我国《民法典》中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所谓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享有代理权,但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却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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