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并审理程序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合并审理程序法律依据 根据《行诉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相关知识:公司债务清偿与清算能否合并审理 对于公司债务清偿与清算能否合并审理,现在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债务清偿与公司清算不能作为同一程序进行并审理,应当予以释明;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公司债务清偿与公司清算可以作为同一程序进行合并审理。 从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清算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现行的公司清算可以分为: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后的破产清算、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解散后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的强制清算、公司解散时由公司股东进行的普通清算和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的特别清算四种类型,且该四种类型均涉及公司所有的债权人。 以公司为债务人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的是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其主要任务是确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承担责任的财产数额、履行办法和期限,也即公司债务的清偿最终都要以财产责任来体现,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在公司债务清偿的民事案件中,债务清偿的民事主体是公司,而不是股东;而股东承担的公司清算责任,民事主体是股东,而不是公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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