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布“第一案”判决(附判决书全文) |
释义 | 导读:3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及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法院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本文为二审判决书全文。 3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及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法院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判决结果: 被诉侵权产品能够落入专利法保护范围,虽然发明专利先后经历了两次无效宣告程序,法庭认为,目前为止,瓦莱奥公司对涉案专利享有的权利是受到专利法保护的。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被诉侵权产品中,即使增加了技术特征,但仍然使用了专利发明的技术贡献,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意味着被诉方的产品拥有技术性。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最终判决: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正确,维持原判。受理费由上诉方共同承担。赔偿部分将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继续审理。 附:二审判决书全文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311号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少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31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书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ValeoSystèmes d'Essuyage)。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拉瓦瑞尔雷路易罗门路8号,企业特投邮编78320(8 Rue Louis Lormand 78320 La Verrière, France)。 授权代表:缪丽叶·克哈拉(Murielle Khairallah),该公司知识产权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毅,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婷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少强。 上诉人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卢卡斯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以下简称瓦莱奥公司)、原审被告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就确认侵权并停止侵害部分先行作出的(2016)沪73民初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五人合议庭,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张晨,被上诉人瓦莱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毅、廖婷婷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陈少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瓦莱奥公司关于立即停止侵害专利号为ZL200610160549.2、名称为“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关于被诉侵权产品能够用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刮水器的连接器,其用于保证一刮水器臂和一刮水器刷体的一部件之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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