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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事会决议的起草及程序
释义
    监事会决议的违法情形主要包括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程序瑕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救,而内容瑕疵则无法补救。董事或经理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应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组成。监事会会议必须由有召集主持权的人召集和主持,决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法律分析
    一、监事会决议违法的几种情形
    监事会决议违法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种为程序瑕疵。公司决议的产生自然要履行一定程序方可形成,只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形成的决议才能保证决议参与者平等、充分的表达意思,也才能发生公司决议的效力。第二种是内容瑕疵。内容瑕疵与程序瑕疵相比其具有不可逆转性,不论公司采取何种补救措施均不得作出与此内容相同的决议。您可以根据你们决议的情况判断是属于哪种情形,如果是第一种情形的话,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补救的,如果是第二种情况的话,无法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二、监事可以由董事兼任吗
    公司的董事或经理不能兼任监事。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监事会应当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按照一定比例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一)监事会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有召集主持权的人召集和主持,否则,监事会会议不能召开;即使召开,其决议也不产生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据此,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遵行两个原则:一是“一人一票”原则,即每个监事享有一人表决权;二是多数通过原则,即监事会决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监事会决议违法主要可分为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两种情形。程序瑕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补救,而内容瑕疵则无法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董事或经理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应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按比例组成。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包括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表决方式等。以上是对监事会决议违法情形和监事会的相关规定的简要概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监 事 会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股 东 大 会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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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20: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