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后,原告应当向该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待法院立案受理,并进行审理。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可以通过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如果符合一定条件,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