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产权是跟财产有关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产权的排他性意味着特定的权利主体只能是一个排除任何非权力主体的占有和使用,并且产权的排他对象是多元的,一个主体可以有多项的产权,但一项产权只能归属于一个主体产权,是能够流动和可让渡的权利,在产权拥有者认为不再需要拥有或者是非拥有的人认为需要拥有的时候产权,要能够流动,并在它们之间互相让渡,从而实现资源的高效率配置,任何产权都必须是有边界,可计量的权利,既不可能把特定产权从其他产权中分离开来,用于交易,也不可能在交易过程中对产权进行有效的计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