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答辩人:甲某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xx县xx乡xx村x组xx号。 因原告乙某某诉答辩人和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甲某某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原告所诉与事实部分不符,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一、原告在起诉书的事实与理由部分称:12月12日,丙某某在答辩人甲某某的全权委托下,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整,与事实不符。答辩人没有委托丙某某向原告乙某某进行借款一事。更谈不上全权委托一事了。如果原告在举证过程中拿出了全权委托书。答辩人可以肯定的回答。这一定是一份假的全权委托书。到时答辩人一定会申请进行笔记鉴定的。 二、 原告在起诉书的事实与理由部分称:年12月12日,丙某某在答辩人甲某某的全权委托下,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整,答辩人并且是不知情的。是否存在这笔债务,有待受诉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真相后,方可知道债务的真实性。 三、答辩人作为本案的第二被告,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还款义务。没有法律依据。原告申请xx县人民法院对答辩人在xx县唯一的一套住房进行了查封。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对该套住房进行解除查封。 总之,原告与答辩人之间既不存在借款事实,也不存在委托他人借款事实。人民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所以,请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主张的诉讼请求。 此致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