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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质押担保期限可以约定么
释义
    股权质押担保期限可以约定,当事人以股权质押的,质权应当在办理出质登记的时候设立,股权进行质押后不得还在那让,除非经过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协商同意。
    一、民法典股权质押期间可以转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银行股权质押比例限制
    银行股权质押比例根据股权发行公司经营情况、每股净资产值及行业性质等因素,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出质人协商确定,最高质押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股权票面额的75%。股权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质押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质物保管和处分的费用。股权质押期间产生的红股和分配的现金股息的归属由质押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满前,出质人和质权人均不得处理红股和现金股息,应委托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现金股息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三、股东的个人股权是否可以质押贷款
    股东的股权,可以质押贷款。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提前向质权人清偿。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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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0 6:4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