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涉外法律业务包括涉外诉讼、涉外仲裁和涉外非讼法律服务。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提交涉外仲裁机构或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合同文书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1、外交途径送达; 2、委托使领馆送达; 3、向诉讼代理人送达; 4、向其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5、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 6、按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7、公告送达。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