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
释义 | 律师分析: 其一,虽然人身无价,但是因为意外和健康保险产生损失则是可以计算的,保险制度核心魅力,是客户因为保险事故损失得到最大程度弥补,而不是因为保险事故而受益,否则就违背保险的规律,曲解保险功能,制造道德风险。其二,我国法律已经允许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意外以及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实践中,财产保险公司经常将意外和健康保险与其他财产保险业务结合销售,赋予意外和健康保险保险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有利于业务经营便利性和客户正确理解。其三,现阶段,制约我国意外和健康保险业务发展的问题,并不是客户发生保险事故后,能否从侵权人和保险公司同时得到赔偿的问题,而是百姓购买意外和健康保险的普及面、保险公司理赔便利性、产品的价格问题以及产品等待期、免赔条款和除外责任问题。如果实行保险代位求赔偿制度,则将使意外和健康保险产品价格将更低、保险公司理赔速度会更快、保险产品更适合客户要求(等待期更短、除外责任更严格、赔护比例更高)、客户购买保险意愿更强。其四,实行保险代位求偿权,能更好制止侵权行为。因为侵权行为,客户产生意外和健康损失时,由于个人精力、能力等原因,特别是侵权人又处在相对强势时,客户往往无法有效地向侵权人索赔,而且其一旦从保险公司得到充足赔偿后,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就更为懈怠了。相反,保险公司则有充足的能力(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一旦拥有代位求偿权,能有效地向侵权人提出求偿要求,如此,客观上提高侵权人侵权成本,并有效地制止侵权冲动,有助扶善惩恶,纯正社会风气。主要的不适用原因就是代位追偿与人身保险的本质内涵不相符合,所以有所矛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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