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以上的,评定为轻伤一级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以上的,评定为轻伤二级。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3 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 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