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网络犯罪适用法律问题如下: 刑法有关网络犯罪的专门性规定 第285条:规定了“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 非法控制计算机 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286条:规定了“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第287条:对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它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 传播淫秽物品罪 。 第364条: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它淫秽物品的规定。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