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强险退保六种情况 |
释义 | 交强险退保六种情况如下: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5、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 6、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强险退保需要的条件如下: 1、车辆报废; 2、车辆过户; 3、车辆被盗。根据规定,车主可自由选择保险公司投保: (1)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提供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2)签合同时,投保人应一次性缴完全部保费;应在被保车辆放置保险标志; (3)被保车因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在保险公司办批改手续,“交强险”合同期满,必须及时续保; (4)被保车辆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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