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可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换句话说,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应该如何主张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 如果在先申请是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还应当写明受理申请的国家专利局或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 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提交经受理申请的国家的受理机关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按规定应当提交专利局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时未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或者在未提交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以上就是对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标法》第二十五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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