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退休 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连续任教15年的。 2、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连续任教15年,经区以上医院证明,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公致残。经区以上医院证明,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1、符合退休条件一、二条者,连续教龄三十年以上(含三十年)的按原基本 工资 额的95%发给;(可按区委(91)80号文件增发5%的奖励工资)连续教龄廿五年以上,不满三十年的按90%发给;连续教龄满二十年,不满廿五年的按85%发给;连续教龄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80%发给。 2、符合退休条件第三者,连续教龄廿五以上(含廿五年)的按95%发给;连续教龄二十年,不满廿五年的按90%发给;连续教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85%发给;连续教龄十五年以下的按80%发给。 3、上述离开工作岗位的民办教师,其医疗保健待遇与原单位在职民办教师同等对待。退伍民办教师去世后,其家属可领取其生前十个月的 退休金 作为 抚恤金 和 丧葬费 ,一次性处理。 4、因教育教学成绩显著。获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但不得超过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的基本工资。 5、民办教师退休后,因违法犯罚判刑者立即停止享受退休待遇。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 基金会计制度第二十五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 抚恤金 、病残津贴。 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离休金、 退休金 、退职金、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包括按月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以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由于死亡、出国(境)定居等情况下退还其本人个人账户资金额的支出。 医疗补助金指按规定支付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 医疗费用 。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指用于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用及其遗属的抚恤费用。 病残津贴指按国家规定标准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的参保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费。 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抵扣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从其他支出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