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集体土地买卖合同应包含一般合同内容需要列明的事项和基本信息,同时,还应根据土地买卖的特殊性,对买卖土地的位置、面积、附着物等进行列明。同时列明转让期限、转让金额、交付方式、转让后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以及征地补偿等事宜。最后,双方约定违约事项及解决措施。 但是集体土地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双方虽然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和《征地协议》,但是按照上述法律条文,显然也是违法的。因此,这个买卖行为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