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教育法律监督的种类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国家监督、社会监督。 其中,国家监督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以及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可以分为民主党派的监督、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 它们之间互相交错、互相结合,构成我国的教育法制监督体系。 教育法的监督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讲,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依法对教育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活动。狭义上是特指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即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教育法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活动。一般来说,教育法监督是广义的监督,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监督,也包括社会力量的监督,这两方面监督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教育法律监督体系。教育法监督是保障教育法正确制定的关键,也是保障教育法正确实施的必要手段,还是保障教育法律关系正常运行的重要途径。 教育法律监督的主体 教育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指行使教育法制监督权的实施者,它主要是解决由谁来监督的问题。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教育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分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三大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