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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中民间借贷以房抵押的错误理解
释义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高发的融资行为,因其引起的纠纷也是律师日常工作中最容易遇到的。
    涉及民间借贷中以房抵押问题,发现非法律人士对抵押所有权等法律概念非常模糊,常常以自己的理解作为办事依据,而不去了解法律对这些概念的规定,导致一些自以为可以保障权利的行为,实则并没有起到预想的作用。提出常见的二种错误,与大家一起明晰一下这个小而实用的法律问题。
    误解1.借款人或第三人与出借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有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到期不还,房产归出借人所有。
    以上约定是完全无效的,或者说,这样的约定并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抵押担保。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权利称之为物权,物又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房产是典型的不动产,不动产物权有着自己特殊的规定,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举个例子,比如从开发商处购买房产,当你跟开发商签了合同,付了房款,你觉得这个房产就是你的了,其实不然,此时房产还不属于你,你只是跟开发商之间有了一个合同权利,有权要求开发商交付房产,办理产权登记,只有这个房产进行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登记到你名下,你才能享有对该房产的所有权,这个房子才是真正属于你的。同为物权的抵押权也是同样道理,以房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当事人之间仅仅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同,并不能使得该房产设立一个抵押权。而不能设立抵押权,则意味着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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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6:3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