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什么是双重优先权原则
释义
    什么是双重优先权原则
    “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企业财产首先用于偿还合伙企业债务,有剩余再分配给各合伙人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则首先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剩余的再用于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
    定义
    有人认为,就绝大多数案件来说,双重优先权原则是比较公平与合理的,我们应该学习。主张我国应采用双重优先权原则,认为有如下理由:
    1、合伙组织的共有财产处于相对独立于合伙成员的地位,合伙组织的债务应首先用合伙型联营的共有财产进行清偿。当清偿之后还有剩余时,应该按各成员所占有的份额或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合伙成员用分配到的部分来清偿个人的债务。
    2、合伙成员个人的债务首先要由合伙成员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清偿。在清偿之余,才能用于清偿合伙债务。
    也有的人对双重优先权原则持有其他看法,他们认为:
    如果确认双重优先权原则,那就只对保护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有意义,并且会淡化法律关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规定的作用。因为这对合伙债权人事实上已不能对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连带求偿了。合伙的信用也就降低了,将影响合伙企业发挥作用。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大陆法国家不采取这一原则,重视对合伙债权人的保护。
    我国司法解释
    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双重优先权原则,但是在司法解释中,也体现了这一原则,例如:
    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第1480号文件规定:“关于合伙经营的企业与独资经营的企业均负有债务,独资企业无力偿还时,拍卖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先清偿合伙企业所负债务,然后才能就各合伙人按比例分得部分,清偿其独资企业所负债务。”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联营合同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规定了双重优先权原则:“联营体是合伙组织的,可先以联营体的财产清偿联营债务,联营体的财产不足以抵债的,由联营各方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清偿。”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3 3:2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