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颁布,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的国家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范围:本标准按在用和新建、改建、扩建两类,规定了各类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站)和工业、采暖、生活锅炉(以下简称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电厂(站)和各种用途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其它固体燃料可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抛煤机炉和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 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 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一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 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 大气。 第六十二条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 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