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的变更有哪些类型? |
释义 | 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和内容变更。(一)主体变更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化。这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投保人的变更,二是保险人的变更,三是被保险人的变更。投保人的变更在商事合同中是经常发生的,它的方式是通过保险单的转让来实现的。具体地讲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投保人一方主体变更时不需征得保险人同意即可转让合同,它又可分为记名的和不记名的两种。记名的,投保人以背书形式转让;不记名的,投保人将合同交付给受让人就行。第二,投保人一方主体变更时,需得到保险人同意才能转让的合同。就是说,投保人一方变更主体应当经保险人同意才能有效。就保险人的变更而言,一般说来,在保险合同中较少发生。发生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保险人因破产或政府的行政指令将保险转让给其他保险人,这一般不需得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同意。另一种是保险业务的正常转让,一般要得到投保人的同意。除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之外,保险合同关系人的变更,比如被保险人的变更,不仅很普遍,而且由投保人通知保险人一般情况下即可。(二)内容变更内容变更即合同中约定事项的变更,包括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事项的变更。这种变更,一般由投保人提出,经保险人同意后产生法律效力,一般采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准或者附贴批单的形式。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0条规定,保险合同的变更经过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的,可以采取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的批准或者附贴批单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书面协议的形式。 一、与社保不买养老对公司有影响么有关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 第十九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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