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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闲置土地查封怎么办
释义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生效后,国土部门应协助办理查封手续,并向法院发送风险提示函,明确土地属闲置土地。拍卖、变卖土地时,应优先缴纳土地闲置费。若法院未进入拍卖程序,国土部门应申请强制执行,并告知法院情况。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国土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行政处罚情况,缴纳土地闲置费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生效后,国土部门应提出审查建议并请求法院解除查封。
    法律分析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生效后,国土部门收到法院查封裁定书,应协助办理查封手续,同时,向查封的法院发送书面风险提示函,明确告知该宗土地属闲置土地,已经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并生效的事实,同时将《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副本抄送法院。一旦法院将查封土地拍卖、变卖的,拍卖、变卖款项应优先缴纳土地闲置费,剩余部分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如果执行查封的法院没有进入拍卖程序,国土部门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将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告知查封的法院。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生效后,申请人持执行裁定书或生效判决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国土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处罚情况,由变更登记的申请人或原使用人缴纳土地闲置费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生效后,国土部门收到法院的查封裁定书,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第2款的规定,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并附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的复印件,请求法院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6)项的规定,作出解除查封的裁定。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国土部门应积极配合法院的查封手续,并向法院发送风险提示函,明确土地闲置情况和相关决定书的生效事实。在土地拍卖或变卖时,拍卖款项应优先用于缴纳土地闲置费,剩余部分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如果法院未进入拍卖程序,国土部门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告知法院。对于申请人持执行裁定书或生效判决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情况,国土部门应书面告知行政处罚情况,待缴纳土地闲置费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对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生效后,国土部门应向法院提出解除查封的审查建议,并附上相关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的复印件,请求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解除查封的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 举办乡镇企业,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举办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
    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连续闲置两年以上或者因停办闲置一年以上的,应当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该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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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