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遗嘱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也就是说,如果有数份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如果有数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日期为最后的那份遗嘱效力最高;没有公证遗嘱,最后日期的遗嘱效力最高。 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存在多份遗嘱情形时,应当按照如下步骤分析确定: (1)要对各个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看其是不是全部合法有效,如果全部遗嘱均为无效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纠纷,如果只有一份有效的,则不必考虑无效的遗嘱,直接按照唯一的一份有效的遗嘱来处理纠纷即可。 (2)如果出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效的遗嘱,其遗嘱内容不相抵触,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效力,各个遗嘱所涉及的财产按照各自的生效遗嘱进行继承;遗嘱没有涉及到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有两个有效的遗嘱,各个遗嘱的内容互相抵触的,则应分别各个遗嘱的情况进行处理: ①如果遗嘱人所立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或者口头遗嘱的相抵触的,则按照公证遗嘱进行遗产继承;即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 ②如果立遗嘱人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书、代书、录音或者口头遗嘱的,或者两个以上公证遗嘱的,在这种情况下,同类遗嘱中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比如两份公证遗嘱,一份是2010年订立的,一份是2018年订立的,则以2018年的遗嘱为准来进行遗产继承。 ③数份内容互相矛盾的遗嘱,如果其中没有公证遗嘱,遗嘱又没有写明订立遗嘱的日期,无法确定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的,那么遗嘱全部无效,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