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侦查实验需要谁批准 |
释义 | 侦查实验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具体如下: 1、侦查实验的目的。侦查实验,是分析研究犯罪手段和某些事实、情节,审查和判断有关人员的言词证据是否合乎客观实际的一种方法; 2、侦查实验的任务。在侦查过程中,对于案件有关的某些事实,按照该事件发生时的条件进行实验性重演,以判明在特定条件下能否发生相同的情况,或者能否造成某种特定的后果的侦查活动。为了确保侦查实验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在侦查实验开始前,应当确定具体的侦查实验任务,以确保侦查实验取得实效; 3、批准侦查实验。进行侦查实验,应当制作有关的文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进行实验。侦查实验一般在案发地进行;侦查实验的时间、环境条件应当与当时案件发生时的时间、环境条件基本相同;如果条件允许,最好做两次以上;遵守法律规定,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进行侦查实验,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开展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查封、扣押等侦查活动,应当邀请有关公民作为见证人。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侦查活动的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对有关侦查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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